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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日前出台通知,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局等8家市级单位试点行政行为监督新方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和工程,以加强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监督。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咸阳市开展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三不直接分管”试点工作,试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等三项工作。此次试点的8家市级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新确定班子成员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及目标要求,绘制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工作流程图,做到权责统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分级负责、集体研究和财务公开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经费支出金额,确定分管领导直接审批权限,超出规定限额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超出规定限额的大额开支(资产处置)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会签审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审批的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以及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提出初步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行使组织领导职权。同时,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招标工作和工程建设。限额以下不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完善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施工管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