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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六旬的张先生开车时不慎将小区内遛弯的小狗轧伤,遭到狗主人魏某一顿拳击。日前,房山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魏某赔偿张先生150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今年3月12日下午,他开车到房山区的一处小区,找车位停车时没有看到路上的小狗,将其轧伤。狗主人魏某冲上来就骂张先生,并举拳朝张先生的头部打去。张先生左眼和右胯部受伤。最终,魏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张先生将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约4800余元。
法院认为,魏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张先生就医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魏某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500余元。(记者 张宇 通讯员 赵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