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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接受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特别提到,国家工作人员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撤职或者开除处分。(9月23日《三秦都市报》)
国家工作人员不赡养老人、虐待老年人等,将会受到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撤职或开除——如此处理,可谓重责。或许会有人质疑此草案,认为公职人员因不赡养老人等家庭问题受到处理甚至是开除是小题大做。
其实不然,孝敬父母是为人子女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和行为准则。一个公职人员若是连孝敬父母的基本人伦都做不到,其日常工作能否称职也值得考量。
人固有一老。自己的父母尚且不孝顺,对其他老人也不会多好。有虐老劣迹的人若为公职人员,不仅误导公众,若身居高位,难免不会漠视群众,伤害人民利益。
孝敬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人最基本的素质之一。很难想象一个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尊敬爱护的人可以拥有各种美德。一室不扫何以扫天下?自己一家的老人尚且不懂得敬重爱护,从政又如何视百姓为衣食父母?
养儿防老是传统观念,即便老人有离退休金不需要儿女进行物质赡养,也需要经常探望实现精神赡养。敬老爱老事关人伦,责任无可推卸。惩罚从来都是治病救人的手段,撤职或者开除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弘扬敬老爱老的社会正能量。为“公职人员不赡养老人情节严重将开除”点赞,期待此举可以让公务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成为社会正能量的畅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