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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 (记者 冯晓荣 见习记者 董 渺)为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经省政府今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从9月26日举行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办法》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并将村民自治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同时,新《办法》对村务公开的原则、内容、程序、时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细化了村务公开的考核与惩治措施,规范了民主评议的相关内容,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用,增加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工作实施监督的职能。
该《办法》明确提出,将村务公开实施情况的考核和奖惩作为对村委会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委会成员职务。
新《办法》要求,村民委员会涉及村民利益的十五个事项应予以公开,主要包括:该村的财务收支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土地征收征用情况、涉及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享受人员名单、公共基础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或形式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进而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