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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钱想要购买的是牛奶,回来之后在产品配料表里发现这是调制乳。两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厂家这样的做法就是在误导消费者,就是消费欺诈。”昨日上午,西安市民钟先生状告蒙牛乳业案一审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事件回顾
市民告蒙牛调制乳咋叫牛奶
今年8月13日,钟先生在西安高新区易初莲花超市购买了“蒙牛奶特香草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蕉牛奶”、“蒙牛奶特朱古力牛奶”共四盒,花费19.6元。付账后却发现在包装盒侧面配料表一栏写着“调制乳”三个字,钟先生认为国标上称含量为百分之百的才能叫牛奶,如果含量还有20%的其他物质就不能叫奶,只能叫做调制乳,市面上销售的如“蒙牛香蕉牛奶”等类型的产品都是调制乳,不应称之为牛奶,超市及蒙牛乳业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随后,钟先生将易初莲花超市和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起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判令超市和蒙牛公司退还19.6元货款并赔偿500元,同时希望这些大企业引以为戒,规范产品名称。
8月19日,新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案件。
庭审焦点
“调制乳”该不该称为“牛奶”
昨日上午,在新城区法院大法庭原告席上,钟先生拿出几个空盒子,分别是“蒙牛奶特朱古力牛奶”、“蒙牛奶特香草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蕉牛奶”的外包装,“这是我从易初莲花超市购买蒙牛这款调制乳的证据。”
法庭上,钟先生请求法院判处超市退还19.6元货款并且依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他500元,同时还要求追究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并依据相关国家机关关于牛奶和调制奶等相关概念表述,与被告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钟先生强调,他提出索赔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时他强调,国家并没有关于牛奶的明确概念,相关规定只表述为“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可以标注为牛奶”,添加了其他物质的就不能称之为牛奶,而蒙牛的产品将调制乳的字样隐含在产品配料说明中,没有放大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属于典型的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
对此,易初莲花超市和蒙牛乳业的代理人对钟先生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均表示认可,但同时称“对其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蒙牛企业的代理人认为,调制乳就是牛奶,钟先生对牛奶的认识逻辑存在严重错误,调制乳的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蒙牛乳业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用8组证据对钟先生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双方的争议一直持续在调制乳是否应称之为牛奶,蒙牛的该款产品是否反映了产品的真实属性等问题上,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
昨晚8时,蒙牛乳业陕西对外沟通员工刘女士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调制乳是乳含量不低于80%的牛奶,它和纯牛奶一样,均属于牛奶范畴;我公司调制乳产品包装上均有符合标准的明确标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也陆续强化了一些产品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