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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谢斌 实习生 李梦倩)“考虑到你身体的原因,今天,我们专程赶过来开庭,希望你积极配合。”9月20日,蓝田法院刑事审判庭远赴四川省广元市一被告人家中,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被告人王某系四川省广元市人,2014年5月7日晚,其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蓝田县辋川镇白家坪村道行驶至白家坪村委会门前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褚某撞伤。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肇事时的血醇浓度为225.22mg/100ml。案件在侦查阶段,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其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蓝田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王某因腿部患病,正在接受治疗,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后经过核实,了解到该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其已经放弃治疗,在家中养病,承办人遂及时向审委会汇报情况,后主管副院长张利民亲自担任该案的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赴被告人家中进行了开庭审理。
最终,经过庭审调查,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