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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刘争远 李建军 记者 李燕萍)为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行政诉讼活动有序进行,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行政诉讼中公民代理问题的意见》,对行政诉讼中关于公民代理的问题进行规范。
《意见》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对行政诉讼中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代理程序、代理人身份的审查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七种不能担任公民代理人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公民代理人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煽动、教唆当事人或他人扰乱诉讼秩序等情节严重,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可取消其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的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