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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记者 张斌峰)近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10月1日起实行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根据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及其他相关问题,将其列入负面监管重点单位,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
据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资质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已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期限内,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或未整改存在的问题隐患,或再次发生列入“黑名单”条件规定的情形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对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各类评优中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