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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停车遭村委会锁轮 称其占集体土地罚200元

2014-9-21 16:44:00  来源:新京报  进入论坛
新京报讯 (记者刘珍妮 见习记者陈瑶)昨日,通州区通朝大街北侧露天停车场内,车主宋先生将车停放1小时后发现车轮被锁,车上留有“村委会罚单”。宋先生质疑村委会无处罚权并报警。

对此,果园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车位为村里固定车位,属于集体土地,随意占用村里可罚款。昨日,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后,车锁被打开。

露天停车上锁 取车要交200元

昨日下午5时,通朝大街北侧,宋先生的车停在一栋居民楼前的露天停车场内,左前轮上锁着一把黄色的车轮锁。

宋先生称,下午1时许,他将车停在车位后去附近吃饭,一小时后回来发现,车轮被上了锁,车窗上留有“罚单”。只不过这张罚单十分怪异,为手写字条,写着“车主需去果园村委会缴纳罚款200元”。“停车场没有收费牌,凭什么要罚款。”宋先生称,他找到管理员要求开锁,对方告诉他这是固定车位,不能停车,必须交罚款。

昨日下午,该停车场东口的自动栏杆处于拦挡状态,旁边木牌上手写着“没有固定车位,禁止进入,违者锁车罚款”。

宋先生称,他停车时栏杆并未放下,当时也没有木牌,他认为村委会罚款并无依据,于是报了警。

村委会称“停车占用集体土地”

昨日下午,宋先生和停车场人员前往通州区永顺派出所处理此事。

派出所内,一名自称果园村委会工作人员的男子表示,停车场内的车位属于村民内部车位,不允许外来车辆停入。对于是否有权罚款,该工作人员称,“停车场是集体土地,外来车辆停进来,我们有权收占地使用费。”该工作人员称,他的罚款依据是《农村组织法》,会给被罚款人开票,罚款上交村委会。

昨日,双方最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和解,下午7时许,宋先生的车被解锁。

“村委会无权以任何名义罚款”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表示,村委会罚款属于越权行为。他表示,《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必须是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无权罚款。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无论以什么样的名义,开罚单、收罚款都属于越权行为。

王优银说,法律上并没有“占地使用费”的说法,只有“土地使用费”。即便停车场这个范围属于集体土地,停车一两个小时也不构成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条件。


编辑:秦人
关键词:罚款 村委会 停车场 先生 土地使用费 行政处罚 果园 派出所 京报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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