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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谢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做了取保候审决定,但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办案机关两次传唤拒不到案,擅自变更联系方式且不告知办案机关。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4年7月8日14时许,在西安某酒店内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上路行驶时将一名男子撞伤。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了239.73/100ml,属醉驾。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做了取保候审决定。但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办案机关两次传唤拒不到案,擅自变更联系方式且不向办案机关报告。
2014年9月15日,王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被莲湖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这也是该院第一起因此被批准逮捕的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才会被适用逮捕措施。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拘役,也就是说,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措施,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妨碍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适用逮捕措施。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只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嫌疑人采用”。承办检察官说道,“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所涉嫌罪行的严重程度,本不足以适用逮捕措施,但因其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得不对其批准逮捕。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不要报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