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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公交车上与司机吵架,可能不严重,但殴打司机和抓扯操作方向盘的手,后果很严重———日前,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男子胡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6日,36岁的胡某在白马凼上公交车时,与司机张某发生口角。车辆行驶途中,胡某用右手击打张某头部,并抓扯张某正在操作方向盘的右手。方向盘一下向右歪,公交车朝人行道上冲去,将站台设施撞倒,并撞伤两名行人,一人重伤右腿截肢,一人轻伤。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张某因上车发生争吵,但张某并无其他不当行为。胡某为发泄情绪,不顾车上乘客、车外行人生命财产安全,在行驶公交车上击打张某头部并拉扯右手,导致车辆失控,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同时公私财产受到损失。
法院认为,胡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其主观罪过属故意,而非过失。因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日前,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安宁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行使了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罪,即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都能够定性为该罪。
安宁称,刑法第114条及115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