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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记者 李琼燕 见习记者 甘甜)9月11日,陕西省妇联、省农业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妇联、农业局(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目前我省各地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通知指出,要依法平等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只要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存在,就应当与男性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利,不得采取划定年龄或者其他方式预测婚嫁,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权利;要按规定明确农村妇女的承包土地资格登记,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要维护出嫁、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妇女结婚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登记中婚前居住地应主动与婚后居住地沟通,婚后居住地本次登记未给婚嫁妇女分配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不得收回婚嫁妇女承包地。婚后居住地给新增人口分配了承包地的,有义务告知婚前妇女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离婚、丧偶妇女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婚、丧偶妇女离开原居住地,与其他妇女结婚的情况同样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不允许存在离开地和迁入地同时占用承包地的现象,也不应该出现婚前居住地和婚后居住地同时将婚嫁妇女承包地落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