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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5年内 陕西将打造20-30条省级特色美食街区

2014-9-12 11:24:00  来源:省商务厅 [Author]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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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色美食街区改造和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特色美食街区改造和建设暂行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陕西饮食文化,推动大众化餐饮发展,逐步改造和建设一批特色美食街区,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我省群众和国内外游客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饮食消费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特色美食街区是指以满足人民群众和国内外游客饮食消费需要,以经营特色餐饮、名吃等美食为主,统一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聚集区。

       第三条  各市(区)设立特色美食街区发展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特色美食街区的专业规划、特色定位、网点布局、组织实施以及综合协调工作。特色美食街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特色美食街区建设方)应当组建特色美食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商务、旅游、文化、交通、城管、税务、工商、食品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色美食街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推动特色美食街区的改造和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特色美食街区运行初期,各市(区)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五条  特色美食街区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导。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避免盲目冒进、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尽量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具有特色美食经营趋势的街区,因势利导,引导企业调整经营品种和结构,向特色美食街区发展。

       (三)持续发展。科学合理选择特色美食街区位置,避免因交通运输不便、流动人口少、覆盖范围不广、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等因素而制约持续发展。

       第六条  特色美食街区改造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区的总长度要求在400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特色美食街的宽度可按街区内设施和人流量确定,一般应在10米以上。

       (二)街区内餐饮经营者应达到50户以上、且餐饮店面占70%以上,餐饮店面具备沿街两侧分布,或具备在独立建筑物、相邻建筑物群集中设点的特征,年营业总额8000万圆以上。

       (三)街区要以经营地方特色餐饮、小吃为主,突出当地饮食文化特色;也可包含地方特色商品、旅游休闲商品。

       (四)街区内门店的设计和装饰要美观、大方,街区风格要有统一主题特色,能够体现所在地域文化和人文风貌,与区域功能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要求。

       (五)街区主要道口应设立显著标志,街区内各种标识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规定,应在醒目位置设立街区网点平面图或导购指示标牌。

       (六)街区环境应整洁、卫生,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环卫设施、休闲座椅、雕塑、彩灯或灯箱等公共设施。

       (七)街区内应设有与经营相适应的一定量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等方便顾客的配套设施。街区内的路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八)街区内应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 )采用无障碍设计,方便残疾人使用。

       (九)街区内应具有达标的消防、交通、卫生、环卫、照明、广播、环保、排水等设施设备和条件。

       (十)街区应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根据街区实际设计安装安防监控装置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特色美食街区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我省商贸流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卫生、商品质量、物价、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街区的业态定位和经营特色,创建餐饮品牌。

       (二)经营活动要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要求,严禁擅自占用道路、阻碍交通,严禁侵占、损坏公用设施,严禁污染环境,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三)要以便民、利民和优质服务为宗旨,积极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餐饮文化活动,积极扩大销售,开拓市场,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第八条  特色美食街区的组织管理。

       (一)特色美食街区一般应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管理协调机构并下设办公室,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特色美食街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设有治安值班室,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街区内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四)规范特色美食街区内举办各种活动的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五)特色美食街区经营活动管理。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特色美食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特色明显的美食节活动,提高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应当认真制订街区餐饮经营者服务公约,维护消费者、餐饮经营者、业主的合法权益。美食街区应逐步推行集中收银制度,方便群众消费支付。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机构,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九条  特色美食街区的申报和命名。

       (一)特色美食街区改造和建设完成运行一年后,可申报命名。

       (二)特色美食街区的申报和命名应体现地域和品牌。

       (三)特色美食街区由市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商务厅申报。

       (四)经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检查验收符合本规范的,由省商务厅授予“陕西省特色美食街区”称号,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五)为加强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全省规划在未来5年内,建设和改造20-30条省级特色美食街区。   

       (六)区县建设的特色美食街区由各市(区)自行命名。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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