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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不能再提了!9月9日,工商经开分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家服饰店,因为该店的代金券上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某店所有”等字样,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不能由商家说了算!”昨天,西安市工商经开分局相关负责人说,该分局9日调查发现,位于凤城一路388号富苑阳光小区某服饰店,采用会员制及发放代金券方式卖服装,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填写VIP资料后,领取会员卡便可入会,然后由店家发放会员卡和代金券。而店家在消费者VIP档案的表上,印有“以上最终解释权归某公司所有”字样,并在代金券背面第二条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某店所有”。
“这是不允许的,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该负责人说, 新《消法》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类似“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对于违反的商家,工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执法人员对该店依法予以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商家有义务尊重自主消费权
昨天,记者随机进行了走访,绝大部分市民表示自己遭遇过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市民林女士说:“我和家人在含光门里一家酒店吃饭,消费数额高,店家给赠了代金券,第二次拿代金券去店内消费打包时,店家不允许打包,只能在大堂消费,卡上也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我真不知道这是不允许的,看来以后我也可以投诉维权了!”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陕西省呼建武律师事务所王奇律师说,现在不少商家在搞促销活动时,故意留下一些让消费者上当的陷阱,但为了防止消费者与他们发生争执,会加上“最终解释权归店家”这一说法。其实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是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商家也应该明白,写这一条不但没有尊重消费者自主消费权,还会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消费者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可向工商12315投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首席记者 姬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