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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王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8月5日,本报报道了孕妇王女士前一天给公司说自己怀孕,第二天就被迅腾公司辞退的消息。后来,王女士向雁塔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8月15日,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女士于2014年3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迅腾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期满后为3120元。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迅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迅腾公司未给申请人王女士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其理应依法予以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迅腾公司辩称申请人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因未向仲裁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主张系申请人自行离职,因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应视为其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应支付王女士赔偿金2911.6元
8月30日,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被申请人迅腾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11.6元。同时支付王女士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64元,及补发她在上述日期内的工资844元。以上合计8919.6元。
另外,被申请人迅腾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王女士缴纳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