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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山西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兴盛的商业备受朝廷重视。尤其到了明清,山西官员已经占据朝中多数席位,而山西也因此屡现巨贪,成为反腐焦点。清雍正帝便以山西为起点推行“火耗归公”与“养廉银”的措施。
京师大贾数晋人
明代中后期山西社会经济便已有了极大发展,商业兴盛。而明朝“开中制”政策的实施,也为晋商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山西矿产资源丰富,手工业和加工制造业当时已初具规模,这又为晋商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得晋商逐步走向辉煌。晋南一带地窄人稠,外出经商成为人们的谋生手段,晋中商人当时已遍及全国各地,当时在北京便有“京师大贾数晋人”的说法,而在《广志绎》曾有这样的记载“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可见晋商之富。
到了清代,晋商已成为国内最有实力的商帮,这一时期,晋商雄居中华,饮誉欧亚,在取得辉煌业绩的同时,为山西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也为腐败提供了标的物。
山西自古便是兵家必争之地,特别是北京成为都城后,太原便成为京师的门户,直接关系着京师安危,政府向山西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以确保山西的稳定,可在军饷方面却发生了五花八门的腐败现象,吃空额、冒滥军功成为军队中的一个常见现象。
“五伦”滋生潜规则
国人素来重伦理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五种关系,为“五伦”,《周礼》中,将朋友与父母、师长合称为“三行”,古语道: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因此上下级、同僚之间,年节之际,人情往来,互送礼物,原是无可非议。
可是后来朋友间的单纯交往,在权力的影响下,衍生出种种弊端,形成送礼的陋习。以节礼之名,行贿赂之实,而且赠送范围不断扩大,名目日渐繁多,致使随着金额的持续增长,这种灰色收入成为官员的一项重要收入。
这种官场陋习可谓是游走在官场中势必遵行的潜规则。后来连朝廷都默许了官吏的这项收入,认为“规矩如此”,于是上级默许,下属营私舞弊便可想而知。而且此项弊端由来已久,想要清除,非一日之功。康熙帝曾认真考量过禁革措施的可行性,但他担心骤然全盘禁革陋规,施行难度过大,而且恐会引起旧弊未除,新患丛生。所以,他并不坚持除弊务尽,在一定限度内允许陋规的收受。
康熙曾对被赞为“从古清臣,未有如伊者”的陈濱说:“这种事情本来是不好的,可是一旦禁止了,恐怕州县的官员,会寻找其他的机会贪腐,还不如现在的状况。”由此可见这样的潜规则,使康熙这样的千古一帝也束手无策。山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亦不能独善其身。
中央晋籍官员多
山西经济的崛起,为晋籍子弟读书入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由于深受“学而优则仕”的影响,许多商人会让自己的孩子读书应试,于是许多商人子弟由此走上了入仕做官之路。例如隆万年间的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的王崇古,万历时的首辅大臣张四维就是其中的典型,王家和张家都是大盐商。
而山西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使一批熟悉地理的山西籍文臣武将迅速崛起。仅明代中后期晋籍官员中身为宰辅者便有5人,官至六部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总督、巡抚、总兵的高官则多达30人。而这仅仅是在中央,地方的官员尚未计算在内,由此可见其在政府中的比重之大。
到了清代,随着山西经济地位和国防地位的进一步上升,使得晋籍官员在政府的比重较其他地区有着更加明显的优势。而且清代高级官员,尤其是一二品的高官,一般都兼有商人、地主、高利贷者等多重身份,这使他们的社会关系变得格外复杂,盘根错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许多高官既是政策的执行者,同时又以手中的权力换取财富。
此外在山西任职的官员的关系往往也是千丝万缕。如康熙朝噶礼贪污案中,噶礼就任山西巡抚时就与太原知府赵风诏及地方官员勾结,全然不顾民生,大肆贪污搜刮,相互勾结包庇,牵连官员人数甚广,最终查处的噶礼贪污一案官员人数达200余人。涉及范围之广、人数之多令人咋舌。而且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官员腐败形式多样:贪污受贿、横暴豪夺、敲诈勒索、经商牟利、渎职失职、盘剥百姓等。贪官们成为了利益群体、官官相庇,腐败呈现出集团性,使腐败之风迅速蔓延。
康熙亲自察举提清官
山西屡现巨贪,成为反腐焦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王朝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
虽然康熙帝对官场“潜规则”较为纵容,但是他也清楚地知道贪污有伤国本,他希望可以通过树立官场正气,培养一批正直清廉的官员,达到以点带面、政清人和的局面。为了端正官风,他曾多次下诏提倡廉洁之风,要求为官之人,“公忠体国,洁己爱民,不受贿赂,不听嘱托”,严禁“妄行私派或额外苛索”。
为了减少官吏们的铺张浪费,他又多次下诏提倡节俭,要求“禁止奢侈而崇尚节俭”。在康熙二十三年(1685年)五月,他诏谕大学士等“凡居官以清廉为要,令九卿若有所知者,勿论内外大小官员,俱令举出”。随后,当朝的九卿詹事科道等官员衙门依旨准备了一份拟推举清官名单,康熙看后说道:“今诸臣俱各称善,想当不谬,但从此以后操守不改,永著清名,为真实好官”。
康熙不仅呼吁各级大员推荐、推举清官,予以褒奖,还自己亲自察举清官,大加赞扬,树为榜样,并且还破格提拔,树为楷模。于成龙便是其中的典范,于成龙,山西永宁州人,在康熙二十一年(1683年)正月,两江总督于成龙按制应加衔侍郎,康熙帝因其“操守洁廉”,令“优加职衔”,予以兵部尚书,树为清官廉吏典型。
康熙在告诫各级官员要为官清廉时,将当好官、清官,与个人的名利和家族的荣辱联系在一起,从个人和家庭、物质利益和道德名誉两个方面强调清廉为官的重要性。他曾说:“人能做好官,不惟一身显荣,且能光宗耀祖,否则丧身辱亲,何益之有?”可见其态度。
雍正推行“火耗归公”
雍正帝在位时一改康熙帝在位时对官场“潜规则”的纵容,推行了一系列的反腐措施。
就反腐方面,雍正帝以山西为起点推行“火耗归公”与“养廉银”。由于地方官在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通常,地方官征纳运到京城的谷物,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此项政策在汉代便有,而在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正式实施耗羡归公,最早便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广至全国。并且明确地规定了耗羡征收的比率标准,据孙嘉涂在《办理耗羡疏》中对耗羡征收率的记述,耗羡征收率被统一定为一成。虽然,当时的耗羡征收率是否如孙嘉涂所说只有一成之数,但可以明确的是耗羡征收率是统一规范应该是可信的。将“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以此打击贪腐,而首当其冲的便是山西。
与此同时,由于清初承明朝旧制官至极品的俸银也不过180两、禄米180斛,而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这使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而“火耗”成为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其实质上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以补给俸禄的不足。雍正皇帝在实施“火耗归公”后便推行了“养廉银”政策。“养廉银”顾名思义,给官员以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避免或减少贪污事情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
最初湖广总督杨宗仁上奏雍正帝,提出了火耗提解藩库的建议,正合雍正帝的心意。雍正帝对此的批谕是:“所言全是,一无瑕疵,勉之”。“养廉银”出现雏形。随即在雍正元年四月(1723年),雍正帝便命曾任户部主事的诺眠任山西巡抚。而诺眠五月到任后,上书雍正帝“希望将山西省一年的火耗的银两,提取存入司库,并且留二十万两,补贴财政亏空,剩下的分给官员为养廉的费用,此建议得到了雍正帝的赞赏。养廉银便由此推广。由于养廉银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而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10倍到100倍。清政府希望以此打击贪腐问题。
一系列反腐手段对山西的贪腐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由于清代的法律、制度、政策存在漏洞,使之在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看似高薪养廉,但并未彻底解决山西乃至全国的贪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