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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榆林煤炭资源的开发,煤炭运输变成了榆林人挣钱的一大手段,按揭买车、运煤挣钱、按时还贷成了许多普通榆林人的致富法宝。
但是吴堡有两男子贷款购买了自卸车搞煤炭运输,由于经营不善,便偷偷卖掉了按揭买来的车挥霍,因久拖不还贷款,被汽车贸易公司报警。近日,这二人被吴堡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人。
慕某、高某二人都是吴堡本地人,且都是九零后,初中毕业后二人就外出打工,后二人看见别人养大车运煤挣钱,他们俩便也想着买个大车跑运输。
2014年1月22日,二人便合伙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榆林市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两辆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车,当时由慕某与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购车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吴堡分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每辆车卖价为31.5万元人民币,首付18万元。因他们当时没有那么多钱,俩辆车首付只付了21万元,之后又付了5万元,当时还欠汽车贸易公司剩余首付款10万元。分期付款每月还款10940元,18个月还完借款。
购车后,二人兢兢业业跑车挣钱,按时还了几个月的借款共计32820元人民币,后由于二人经营不善生意亏损,之后再也没有能力按时还车贷。
由于亏空太大,两人一商量,索性便将其中一辆自卸车以97000元的价格变卖,钱被二人吃喝玩乐挥霍。
由于二人没有按时还款,汽车贸易公司多次打电话催款,二人索性关机玩失踪。汽车贸易公司这才报警,二人很快被抓获归案,汽车贸易公司这才发现二人已将产权属于公司的其中一辆自卸车变卖。
后吴堡县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二人公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吴堡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并取得车辆的经营管理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擅自将对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车辆出售,并将所得车款挥霍,致使该车辆及款项无法返还,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作为该车辆的共同经营人,明知该车属消费贷款所购且未付清贷款,仍帮助被告人慕某出售车辆后将车款结算并挥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偿还了合同相对方汽车贸易公司的全部欠款,取得该公司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实习编辑: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