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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神木检察院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两机制的建立不仅增强了神木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同时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是中央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精神,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协调配合,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信息共享的目的,年初,神木检察院与神木县公安局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制定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对两机关相互信息通报的内容、时间、方式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并将具体信息通报工作落实到确定的联络人,以确保信息通报工作的实行。
《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刑事案件信息相互通报的范围。《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通报包括刑事受案、立案(不立案)、破案、撤案数据、侦查活动中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延长羁押期限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案件信息等数十项工作内容;检察机关也应将审查逮捕(不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二是细化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的方式,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数据和基本情况实行每月报送,对重大案件、特殊情况要随时进行通报,对治安处罚、另案处理人员等情况实行每季度报送;检察机关对三项重点工作中所涉及的数据和跟踪反馈情况也要每月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同时,建立了公检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信息通报常态化,共同探讨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法律争议。三是确定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的责任主体。《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法制办及神木检察院侦监科为信息通报责任部门,并由专门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每月进行信息通报。并明确,为便于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每年须对公安机关进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时可直接查阅案件受理台帐、案件卷宗等材料,对于违法者应作出相应处理。
随着《制度》的出台,神木检察院与神木县公安局同时按照《制度》的要求,对今年四、五月份的信息工作进行了相互通报。
而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方面,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但目前实践中多为被动监督、事后监督,致使因侦查初期收集证据工作不足,重要原始证据、一次性证据随时间流逝而灭失,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再者,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过程中也有不规范的地方。介于这种情况,神木检察院建立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对相关问题作了细化规定,旨在使检警关系达到最佳结合点,从而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首先,确立了检察机关介入引导取证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必须依法进行,而不是随意引导或任意引导。帮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必须合法,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时,应言之依法,言之有据,在法律及有关制度的框架下实施,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2、适度引导原则。“引导”不是领导、指挥,也不是干扰、代替,工作中应坚持引导而不包办,公安机关仍处于侦查主导地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对案件中证据证明力进行分析,提出收集、固定、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对侦查讯问、询问、取证、鉴定等诉讼活动应由侦查人员进行,绝不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
3、必要限制原则。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不是每案都介入引导,通常是公安机关要求介入且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介入的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证明标准不好把握的案件。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