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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家千万元的陕西省凤翔县富豪雒永成,今年3月其子突发疾病,在转往西安抢救付费取款时,他发现手里存有15万元的信合卡已被“冻结”,无法及时取出医药费,儿子也不幸去世。事后雒永成发现冻结原因是10余年前信用社把关不严,借款人伪造自己笔迹贷款未还导致。(7月25日《华商报》)
虽然雒先生的儿子病逝,与信用社误冻结信合卡没有直接关联,但却负有间接责任。殊不知,就是因为信用社误冻结了信合卡,导致雒先生取不出“救命钱”,延误了救治儿子的最佳时机。特别是,信用社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冻结雒先生的信合卡,侵犯了客户的利益,并给其造成了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害,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再者,无论是雒先生在办理信合卡时,还是信合卡被冻结之前,银行均未尽到告知义务,显然存在侵犯客户知情权之嫌。
这起事件的发生,值得金融管理部门及银行、信用社等金融行业反思。首先,应立法规定,银行不能擅自冻结客户的账户;因故需要冻结客户的账户,应提前以书函、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成为银行一项强制性义务。比如,银行误冻结客户的账户,或冻结客户的账户未及时尽到告知义务,给客户造成了损失,事涉银行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要知道,银行向客户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务,并不会增加多少成本,却会给客户带来更多的便利和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