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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犯法,但是偷“日本车”不犯法?这是盗窃团伙头目伍某华的逻辑。8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盗窃汽车以及销赃的犯罪团伙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伍某华先后伙同被告人谷某飞、梁某军、刘某青、李某兵、刘某和等人,在衡阳、郴州、株洲、永州等地盗窃本田特定车型,相互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伍某华负责“技术”方面,谷某飞、梁某军、刘某青、李某兵、刘某和等人负责望风和开车,盗窃本田雅阁和本田CRV汽车。
盗窃成功后,通过相关的销赃渠道,伍某华等人将车以3万元左右的低价出售。经查明,伍某华共参与盗窃汽车46台,分赃46万余元;梁某军参与盗窃36台,分赃26万余元;谷某飞盗窃22台,分赃25万余元;李某兵、刘某和、刘某青等也参与部分盗窃犯罪,分得部分赃款。邓某晖买卖赃车40台;章某财买卖或者介绍买卖赃车10台;刘某陆、朱某燚、廖某胜、胡某军、罗某等人买卖或介绍买卖部分赃车。
法庭审理中,伍某华辩称,其系误信网络传闻,以为盗窃日本车不是犯罪。刘某和也辩称,系听信伍某华所称偷日系车不犯法的说法才参与犯罪。李某兵辩称,犯罪动机有抵制日货的因素,请求从轻处罚。
8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主犯伍某华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梁某军、谷某飞、刘某和、刘某青等四人6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邓某晖、章某财、刘某陆、朱某燚、廖某胜、胡某军、罗某等七人有期徒刑或管制,并处2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原标题:团伙2年盗车46台 自称盗日系车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