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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日前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亚芬有期徒刑4年6个月,高蓉蓉、郝桂梅、王治升3人有期徒刑各3年6个月。
据介绍,2013年5月,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在4被告人家中共查获传播邪教书籍218本、宣传单163份、小册子270本、光盘239张、存储卡15个及其他学习传播邪教的电脑、打印机等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蓉蓉等人经他人传播,从2006年以来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被告人王亚芬担任该组织在“榆林小区”的带领职务,积极参加、组织管理他人参加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并通过散发邪教书刊、光盘、宣传单的形式发展成员,散布谣言,干扰和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该组织参与人数较多,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坏。
榆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亚芬、高蓉蓉等4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法律秩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蓉蓉、王亚芬、郝桂梅不服,上诉至榆林中院,二审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