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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调动全市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参与泉州旅游宣传、旅游营销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泉州旅游业发展,市旅游局和财政局日前联合制定下发《泉州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
鼓励组织旅游批发商和媒体来泉采风
市旅游局组织或委托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本市旅行社(景区)邀请泉州以外的境内重要客源地20家(及以上)旅游批发商和5家及以上主流媒体记者,或境外重要客源地10家(及以上)旅游批发商来泉考察、踩线采风,考察采访本市5个4A级(及以上)景区,停留3天(及以上),分别给予境内考察采风组织者最高2万元、境外考察采风组织者最高3万元奖励。
在外举办旅游推介营销 每场最高奖励2万元
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本市4A级(及以上)旅行社(景区)在泉州以外的重要客源地举办旅游市场推介营销活动(参会的客源地旅行社达30家及以上、当地媒体5家及以上),省内奖励营销费用总额的10%,省外奖励30%,每场推介会奖励额最高2万元。
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外出参展
市旅游局组织或委托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本市旅游企业参加泉州以外的展会,按展台费用合同总额的50%给予奖励。
鼓励旅行社在外设立分支机构
本市旅行社在泉州以外的境内重要客源地(地级市及以上)设立新的以招徕来泉游客为主要目的的分社,自本办法生效起经营满一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在境外重要客源地设立新的以招徕来泉游客为主要目的的分社,经商务部门批准或报备、并取得当地企业法人经营证照的,自本办法生效起经营满一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记者 孙灿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