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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神木县出台十条措施,鼓励企业克服困难,渡过难关,推动全县工业经济稳步增长。
降低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所得税预征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在矿建过程中生产的零星原煤销售时暂不预征企业所得税。除神木镇永兴办事处辖区内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20元预征企业所得税外,神木县内其他区域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15元预征企业所得税。
返还减免煤炭企业部分规费。从2014年3月10日起,新审批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和露天开采项目不再收取周边区域配套治理备用金,已经审批并正在实施的项目按报税产量分季度返还已缴纳备用金。从2014年1月1日起,继续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神木县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高煤炭外运能力扩大销售。该县进一步深化与神华、陕煤等中省企业的合作,加快朱盖塔、石窑店等铁路集装站建设,提高地方煤炭、兰炭铁路外运能力。积极协调路政部门,减免高速公路收费。
同时,县政府组建专业、精干的营销队伍,带领企业共同出击,在华中、华东、西南和重点用煤、兰炭企业开展定向营销。
鼓励政策还包括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实行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对载能行业用电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奖励、实行产品促销奖励、鼓励使用地方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