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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骗购物中奖 拒绝推销被威胁“摊上事”

2014-8-22 10:5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进入论坛

6月中旬,家住春江街道的陆先生接到电话,说:“恭喜您参加本台电视购物中奖了,获得了价值百元的现金抵用券。”

陆先生对突如其来的获奖兴奋不已,对方称:“陆先生,如您在获得现金抵用卷的基础上,再支付现金399元,即可换购一款时尚手机。”如此优惠的价格让陆先生立马下单,几天过后,陆先生却开始后悔下了此单。

“先生,只需399元即可购买时尚手机”

7月23日上午,富阳市场监管局城西工商所接到了陆先生的电话,他说:“听了他们(电视购物频道)的推荐,我同意再支付399元购买手机。随后,对方发了一张海信牌手机图片。我看手机样式不错、价格也挺划算的,就让他们寄了来。”

两天过后,陆先生收到了包裹,当他打开包装后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相符,于是,他拒绝签收付款并将手机退了回去。

手机被退的第三天,陆先生接到一通来自上海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是上海消费者协会的,说陆先生违反买卖合同协议被投诉了。要求陆先生等着法院的起诉,并称陆先生很快会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每隔一两天,陆先生就会接到这通电话,对方说:目前,该起投诉公安经侦大队已经展开调查,公安部门近日也会对他进行调查取证。

历时半个月,陆先生陆续接到20多通上海打来的电话,直到两天前,上海又来电话说:“如果您不想摊上事儿,就需付500元违约金。”陆先生带着半信半疑心情,向城西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了咨询。

“诈骗犯”来电,推销不成转恐吓

据执法人员表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电话、电视、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这是法律赋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工商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不可能会因正常的消费,对消费者采取什么追责行为。

陆先生告诉执法人员,他之前有过一次电视购物经历,是在今年3月份,买了一款手表:“手表使用到现在,并没发现什么问题。”而这回电话告诉他中奖了,他也没产生怀疑,心想:“反正是验货后付款,不喜欢可不要”,就同意对方寄过来,可没想到的是,这次退货却退出了“大麻烦”。

听了陆先生的叙述,城西所工作人员帮助陆先生分析,可能是3月份的电视购物,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引来了“中奖送手机”的推销,推销不成转而恐吓,目的是骗取钱财。

事后,笔者拨通了陆先生提供的电话:021-51918755。“滴滴……”两声后,一位男性的声音响起:“喂……”当笔者询问:“您好,您是哪里?您……”话音未落,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提高防范意识很有必要

近年来,利用网络、电话等非现场购物方式欺骗消费者的招数迭出,有付了款不发货的,付高价给低档货的,也有像陆先生这样退货被恐吓的,通常不法分子是利用市民贪图方便、便宜的心理来实行诈骗。

面对形形色色的骗子招数,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多了解一些消费安全知识,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市民遇到类似问题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以防受骗。咨询电话:12315,63326834。

购物七日内

可无理由退货不包含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自主选择权: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臧清 余昀 赵曼利 )


编辑:秦人
关键词:退货 手机 先生 电话 购物 执法人员 经营者 电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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