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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托运行李丢了两块价值7.17万欧元(RMB58.9万元)的名表,乘客杨先生将承运人——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以下称汉莎航空)诉至法院,索赔名表及行李箱损失共59.2万余元。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无足够证据确定两块名表在托运行李中,判决汉莎航空因不当运输造成行李箱损失100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求。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通讯员黄硕
>>案情自述
2013年1月10日,在法兰克福购买百达翡丽女表一块,价值2.47万欧元。购宝玑女表一块,价值4.7万欧元。
2013年1月14日,乘坐汉莎航空法兰克福至北京的LH720航班,在到达首都机场后,发现托运的一件新秀丽行李箱遗失。
2013年1月17日,汉莎航空派员将遗失的行李箱送至杨先生处,箱子上锁被撬开已丢失,箱内两块名表及发票和说明书一同不见。
价值近60万名表被运丢
杨先生称,这两块名表分别是价值2.47万欧元的百达翡丽女表一块,及价值4.7万欧元的宝玑女表一块。
杨先生表示,他在法兰克福机场办理的行李托运和退税。杨先生说,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和托运行李之后,行李中有需退税的商品,要和办理登机手续人员说明,工作人员会把存有退税商品的行李,从传送带上退回来,同时在这件行李上贴标签,然后旅客自行带行李到海关办事处,海关人员查看退税单,检查退税商品是否在托运的行李里后,在退税单上盖章,旅客才能拿着退税单办理退税,而有退税商品的行李,则直接放在海关处。杨先生认为,行李上贴有表明有退税商品的标签,退税单上也有海关加盖的印章,自己也收到了退回的税款,这些证据均证明其行李内放了丢失的两块手表。
杨先生将汉莎航空诉至法院,索赔名表损失7.17万欧元、新秀丽牌行李箱损失3000元。
无证据证明名表被托运
汉莎航空辩称,杨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唯一、排他性地证明两块表在行李箱内。针对手提商品和托运商品,法兰克福机场有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
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不应放入行李箱中退税。如果采用手提方式,其可随时接触、转移物品。现退税单无法显示两块手表是放入行李箱托运,还是手提。
被告表示,按照中国海关的规定,杨先生应在飞机起飞后落地前申报。但杨先生并未进行申报,只能解释为其没有携带两块手表,否则即违反了中国海关的规定。
杨先生没对行李进行保价,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即便物品丢失,最高赔偿金额也不超过1131特别提款权,折合1213欧元,故即便其手表在行李箱中丢失,公司对于手表和行李箱的总赔偿金额,也应在此限额内。在该案中,杨先生托运的行李已找到,故汉莎航空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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