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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小王夫妇闹离婚,听儿媳说丈夫有了外遇,父亲老王找到所谓的“小三”住处,张贴大字报辱骂对方。被辱骂者李女士以侵权为由将老王告上法院,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获法院支持。
小王夫妇2012年结婚,去年6月,向妻子提出离婚。老王询问儿媳得知,儿子可能有了外遇。跟踪发现,儿子常和原同事李女士吃饭,老王遂在李女士所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辱骂其为“小三儿”。
李女士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老王承认自己贴大字报辱骂李女士,但并非恶意诽谤,故拒绝道歉,也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张贴大字报,用侮辱性语言,污损李女士个人形象,主观上有贬损李女士和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故意,应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张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