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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峰因抢劫罪被判入狱的第二天,就向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雁塔监狱检察室申诉,称自己无罪。两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没有放弃对案件的追踪,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终于使王江峰蒙受的不白之冤得以纠正。他说:我是倒霉的,又是不倒霉的,虽然我进了监狱,但从我申诉的那一刻起,驻监检察官就站在我身旁,使我感受着公正的力量——
喊冤,检察官感到案件可疑
2014年7月11日下午3时许,王江峰脱下全国统一编号6104000424号囚服,走出陕西省雁塔监狱2监区南2号监舍,脚步尽力平缓,但内心却无法平静,他知道自己的亲人们早已在大墙外灼热的阳光下等候。在出监的谈话中他向身边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表示深深感谢,入狱后对时间记忆变得特别敏感的王江峰对检察官说:“从我被押进看守所算起,我失去自由2年7个月零9天,从我写申诉书起到有今天的结果,整整739天。”
2012年7月3日,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雁塔监狱检察室接到监狱通知,有一个昨天刚入监的犯人急着要找检察官申诉,罪犯名叫王江峰,35岁,富平县人,因抢劫被铜川市王益区法院判刑十年。
“每个新入监的犯人,我们都在他们办入监手续时通过狱方发放我院编写的‘权利义务告知’小册子,但一入监就要求找检察官的还挺少。”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雁塔监狱检察室主任王天祺、检察官李鹏随即与王江峰会面。
李鹏回忆说,“王江峰当时灰暗的脸色、黯然的神情把我们吓了一跳”,当谈到自己的入狱问题时王江峰渐渐变得情绪激动,不断陈述自己没有犯抢劫罪。两位检察官感到案件可疑,一边让王江峰写正式的书面申诉材料,一边调取了王江峰的入监手续和相关资料查阅。
申诉,与判决书大相径庭
铜川市王益区法院(2012)铜王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江峰犯抢劫罪。
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是:
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江峰和犯罪嫌疑人刘晓峰(在逃)约网友张某(女)在铜川市王益区桃园道口见面,因向张某索要钱财未果对张某不满,深夜拨打张家座机进行骚扰。次日,张某向其询问骚扰一事时,王江峰因被害人张某不跟其走便以杀害其全家威胁,张某害怕家人受到伤害,在王江峰胁迫下回家收拾行李之后,王江峰同刘晓峰将张某强行拉至富平县曹村镇大贾村四组被告人王江峰家中。
当晚,张某一直恳求王江峰放过自己,但王江峰不肯。9月21日,王江峰在将张某手机和背包抢走后让其回家,包内装有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王江峰将抢来的手机和金首饰在西安销赃,将赃款挥霍后,见张家没有人找自己,便向张某丈夫发信息以伤害其家人相威胁。
2011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将王江峰抓获。经王益区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被抢物品共计价值10463.72元。
2012年7月7日,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收到了王江峰长达8页的正式申诉书,内容和一审判决书是尖锐对立的两个版本。“我和对方是网恋,我根本就没有抢劫她。她那天是以女友身份到我家,她的一个女伴和我妹夫的弟弟刘续锋一同去的,判决书竟把刘续锋的名字写成刘晓峰,并称他在逃,他并没做过什么,其实据我所知公安局的人没找过他,他一直在家!我什么时候威胁过张家人?张某背的包里面装的什么我压根没看过,她是因为走得急放在我家里没带走……”字里行间堆满一串串问号、叹号。
判决和申诉如此大相径庭、反差强烈,立即引起了沙坡地区检察院主管派驻监察室和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郭利君的重视,指示驻雁塔监狱检察室两位检察官动身前往铜川王益区法院调取王江峰抢劫一案的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查卷,隐藏几多蹊跷
2012年7月15日,两位检察官来到铜川市调阅原审案卷。卷宗不多也不厚,可带给检察官的却是另一番冲击和感受:王江峰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三次承认抢劫犯罪事实,并指认了抢劫现场和销赃现场。
但两位检察官通过认真查阅案卷,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公安机关曾认定王江峰还犯有敲诈勒索罪(未遂),证据是被害人张某和其丈夫的陈述和被告人王江峰的供述。但张某丈夫手机上的敲诈短信公安机关却没有在电信部门6个月保存期限间提取。
法院虽因证据问题要求对王江峰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撤销,但仍将此情节写进王江峰抢劫犯罪判决中。
还有,被抢物品的数量及价值,除了金手镯一只变成两只外,王益区法院一审判决又是如何得出被抢物品价值合计10463.72元的结论呢?法院原审并没有作出说明。
“刘晓峰”参与抢劫的情况,卷宗证据材料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涉及,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其采取任何追捕措施,也没有进行网上追逃,但一审判决中却白纸黑字列为在逃。
这一连串的蹊跷,使两位检察官脑海中同时冒出了一连串的问号。办案组决心排除干扰、察微释疑。
细查,8证人还原真相
王江峰在申诉中称,2011年9月20日,他和张某回其富平家里时,是四人结伴,他同刘续锋(即公安机关所指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刘晓峰”)、张某携其好友晓惠。
办案人员联系到在贵州打工的刘续锋,刘续锋说当时他和王江峰一样也在广东打工,案发前几天先到西安,又被王江峰接到王益区一间招待所,第二天王江峰向他介绍了来到招待所的张某,说是他女朋友。“两人是王江峰在东莞打工时通过QQ认识的,张某和她丈夫关系不好,准备离婚,所以和王江峰走到了一起。”刘续锋知道王江峰和张某的一些情况。王江峰还把张某的闺蜜介绍给他,即王江峰口中的晓惠,他和晓惠谈了几天恋爱,知道晓惠的真名叫惠某。
刘续锋对“案发”前后记得很清楚:“去王江峰家的前一天晚上,我们四人去了一家KTV唱歌,在唱歌之前王江峰已和张某商量好,明天回富平王江峰家,我说我也要回,他俩说还可以把惠某叫上,我还听他俩说准备从富平去广东。第二天下午出发前,我、王江峰就到了张某家门口,张某说他公公还在家,我们就没上楼,在楼下等,但还是被她外出归来的公公看见了,不一会儿张某提着包下楼,我们四个人会合,租车去了富平,又在富平重新租了一辆车回到乡下。先到我家,我嫂子还包了饺子招待,吃完饭,又叫了同村的刘某开车到王江峰的家,几个人聊了一会儿,我、我嫂子,还有惠某又坐刘某的车回到我家,张某留在了王江峰家。到了2011年11月或者12月初的时候,我听说铜川市公安局的人把王江峰抓了,我就等公安局的人找我谈话,还奇怪为什么不来,等到现在,直到你们检察机关来找我。我没有协助过王江峰抢劫,张某是心甘情愿走出家门,我们一路上说说笑笑,怎么会有胁迫,又怎么会抢劫!”
检察官很快找到惠某。惠某说:“当天我们说好一起去玩,没有谁胁迫谁,张某和王江峰网上认识后,关系暧昧。张某还安排王江峰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住了一个礼拜左右。”
“临时司机”刘某、刘续锋嫂子和哥哥、刘续锋父亲、王江峰父母的证言都说,四人来去两家,一切如常,并无胁迫。
根据王江峰的供述和张某公公的证言,被害人是在9月20日中午回家收拾行李的,王江峰和刘续锋在楼下等候,当时她公公回到家中。大白天,张家还有人在家,王江峰等人并未进入住所,被害人如果遭到胁迫完全有时间、有空间进行求救,为何没有求救?王江峰如果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却要将其带回家中后实施抢劫,难道是唯恐受害人不知道自己家住哪?被害人在受威逼胁迫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携带诸多衣物和金饰?
洗冤,并非一帆风顺
2012年10月,沙坡地区检察院先后两次召开检委会听取办案组汇报,对王江峰申诉一案撰写审查报告,向西安市检察院报告,认为王江峰申诉理由成立,申诉人无罪,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报告得到西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民生和主管副检察长王学习的认同,随后,西安市检察院向陕西省检察院提交报告,陕西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督办此案,并指定铜川市检察院对王江峰一案提起抗诉。
2013年7月3日,铜川市检察院就王江峰抢劫案向铜川市法院依法提起抗诉,同年8月8日,铜川市中级法院指令铜川市王益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14年2月25日,王益区法院再审一审判决认为:王江峰抢劫金饰等的数额应为2000多元,其余数额认定依据不足。检察机关抗诉数额异议成立,但抗诉事实异议不成立,以抢劫罪改判王江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面对再审改判判决,沙坡地区检察院并不认同,继续将监督意见向上级检察院反映。省检察院检察长胡太平听取汇报后,要求认真研究,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吕萍先后两次召集西安市检察院、铜川市检察院和沙坡地区检察院开会研究,明确指示,此案一定要一纠到底。与此同时,王江峰也提出了上诉请求。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7月11日,铜川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二审判决,宣布王江峰无罪、当即释放。
得到这一结果,王江峰说:“我是倒霉的,又是不倒霉的,虽然我进了监狱,但从我申诉的那一刻起,驻监检察官就站在我身旁,使我感受着公正的力量。我等着以无罪之身走出监狱大门,等了整整739天,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