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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绿色保险”管控“生态炸弹”

2014-8-13 12:55:00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进入论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资料照片)

徐 刚摄

企业污染,政府不再买单!

2012年底,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试点工作启动。它的出现改变了以往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污染、群众受损、政府买单”的状况。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全省环责险试点投保企业203家,累计承担保险责任9.63亿元。

截至目前,共有12户投保企业出险,已向4家企业累计支付赔款77万元;尚有8家出险企业损失正在受理当中,预计支付赔款630万元。

截至去年年底,在已经投保的166家试点企业中,签单保费近1670万元。其中,有14家企业已经获得赔偿、累计赔付金额达300多万元。

三问环责险 保险公司分担赔付责任

是什么?

“如果企业发生了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不会陷入企业无力赔付或者故意推脱的尴尬境地,赔付责任则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省环保厅工作人员提起环责险这样说到。

陕西省目前正在试点的环责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水污染、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要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赔偿。

保什么?

据了解,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为了抢救第三方的生命或财产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为妥善处置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以及由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如何保?

据悉,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等9档。参保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应责任赔偿限额。

在投保企业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后,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对估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在估损金额的50%以内进行预付。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保险公司应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理赔工作,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五个“有利于” 环责险试点势在必行

有利于提高预防环境事故的能力

近年来,陕西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恶化趋势有所控制,但传统污染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新污染问题又接踵而至,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持续加大。

2010年,陕西省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9起,按事件级别分,重大事件1起,一般事件8起。如洛川长大油泥污染、宝鸡凤县“4·1”成品油罐车泄漏、宝鸡氮肥厂爆炸、汉中南郑天鸿基矿业公司尾矿库泄漏等突发事件等等。

为了有效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陕西省必须在不断提高政府环境事故预防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各层面的监管力量,参与到环境事故预防体系中。

而通过环责险制度,保险公司出于减少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会积极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对投保人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并通过等级划分、费率浮动等措施督促投保人做好预防工作,从而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

环责险制度既是对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为全面翔实的信息,有利于提高预防环境事故的能力。

有利于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十分不健全,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污染事故赔偿总额远远不足以偿还事故造成的损失,政府常常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

国家承担补偿费用,最终还是以全民税收为财力基础,污损责任最终转嫁给全体纳税人分摊,违背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环责险制度实施后,保险公司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也履行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时也减少了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

从长期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制度的重要途径。

有利于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

在以往发生污染事故后,环境污染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寻求赔偿,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包含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再加上有些损害后果也并非立刻显现,这种案件的审理周期特别长,无形中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即使受害者胜诉,也可能因为企业的赔偿能力不足和“执行难”等原因,难以及时获得赔偿。

建立环责险制度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保险企业将及时向受害者支付赔偿,以保险共同体之力填补受害人的损失,避免出现受害者所受损害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局面。

有利于保障企业持续经营

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势必会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甚至有的企业因此而面临倒闭的风险。企业只有通过合法的市场手段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或将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内,才能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环责险制度的实施,让企业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抵抗环境风险的能力,从而避免了侵权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环责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而且对保障相关方的权益、维护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运行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和纠纷的发生都有积极意义,对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大硬手段 力保环责险试点顺利开展

2012年底,环责险试点启动的时候,陕西省成立了由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损害评估机构、污染事故应急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方面组成的陕西省环责险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采取各项硬手段,力保环责险试点的顺利开展。

宣传教育,普及环责险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增强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自觉性,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相关保险机构联合召开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动员推进会,进一步做好产品宣传、承保方案和投保程序推介、风险防范指导等相关工作,不断强调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狠抓落实,倒逼各部门积极参与

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持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积极协助相关保险公司,按照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和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把关,逐一落实。

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机构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相关保险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会商环保部门取消其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资格。

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服务。

试点企业要真正树立“预防为主”的风险意识,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如实报告有关信息,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整改到位;非试点企业也应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力求完善,建立健全制度和标准

在环责险试点工作推行一年后,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与相关保险机构、试点企业代表、有关方面专家要及时召开研讨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同时,陕西省还不断加紧研究制定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办法;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程序;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增大环境风险和污染事故处置透明度,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奖优罚劣,激励和约束双管齐下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试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监管相结合,对待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对待方法,奖优罚劣,双管齐下推动环责险试点工作的发展。

对按规定投保的试点企业,将逐步采取以下鼓励和引导措施: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试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给予一定补贴;将试点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试点企业给予优先放贷等支持;将试点企业推荐纳入企业间绿色供应链建设中,鼓励和引导相关采购商优先采购试点企业的产品。

对应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试点企业,采取下列措施:将企业投保情况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审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融资环保核查等相关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暂停审核企业申请的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在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降低其信用等级;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和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其获得资金;加大对该企业环境监督检查力度和频率。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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