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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保健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日前,陕西省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保健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以及建立完善企业信息档案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省食品药监局负责全省保健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市局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采取巡查、抽查、抽验等方式对保健品生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品生产、流通的日常监督检查。省局每年对全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覆盖率不少于30%;市局每年对辖区内所有保健品生产企业、保健品流通批发及专营企业至少进行2次监督检查,对其他保健品流通企业进行抽查,覆盖率不少于20%;县区局每年对辖区内所有保健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指派2名以上检查员。
《办法》明确了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流通企业、保健用品经营企业共计26项重点检查内容,同时规定新开办的保健品企业、监督抽验中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以及有举报或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为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跟踪检查不少于2次。该《办法》自2014年8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