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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日前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榆林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从而终结“等钱救命”现象的发生。
榆林市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拖延救治;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救助。
榆林市《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指出,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统筹用于重大突发传染病、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灾难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患者急救医疗费用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榆林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榆林市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纳入财政预算,以全市户籍人口数为基数,每年预算费用不低于人均0.1元。社会各界捐助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及各级政府共同募集。榆林市境内企业、个体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记者 艾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