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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召开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集体约谈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向各县区委和市直部门党组定目标、提要求、压责任,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要求全党深刻认识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历史教训,切实解决消极腐败问题。但从实际情况看,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责任不清、落实不够、追究不力等问题,制约和影响着反腐败的成效。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赵正永书记在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全面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努力在陕西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分工,进一步说明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过去,一提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人都认为这是纪委的事,一些党委(党组)书记也有“抓业务是硬任务,抓廉政是软约束”的消极思想,甚至存在“抓发展是大事实事,抓反腐是没事找事”的糊涂认识和“不出腐败是成绩,抓出腐败是问题”的错误观念。(下转第三版) 有的党委(党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开个会、讲个话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有的领导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有的不敢担当、不会担当、不愿担当,导致一些群众反映的矛盾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了群体访、越级访、非正常访。这些问题在有些县区和部门比较突出,教训非常深刻。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转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坚持“书记抓、抓书记”,种好“责任田”、打好“主动仗”,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这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各级党委(党组)决不能只重中心工作不抓党风廉政、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把责任负责到底。二是要增强主角意识。党委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的首要、直接、全面责任,当好“主角”,挑好“大梁”,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三是要增强担当意识。要克服怕得罪人、不敢批评、不愿批评的老好人思想,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四是要增强自觉意识。党委(党组)要切实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既挂帅又出征”,发挥好带头、带领、带动作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焦裕禄等先进典型,培养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