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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秦某被王某驾驶的电动车不慎轧到脚,双方随后发生争执,秦某一怒之下持刀砍伤王某。事发后,秦某除了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8万元外,还受到了刑事处罚。日前,海口琼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21日10时许,在海口琼山区红旗镇农贸市场大门路段,因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轧到秦某的脚,双方发生争执,后秦某从附近卖刀具的地摊上拿起一把菜刀将王某的左后肩胛砍伤。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5月26日,秦某主动到红旗派出所投案,且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8万元,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秦某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秦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陈松松 靳铁志 记者 陈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