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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榆阳区首例“全能神”邪教组织案审结
利用邪教组织,鼓动他人寻求极乐和逃避现实,消极处世,为邪教组织敛财,干扰和抗拒法律、法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近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亚芬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高蓉蓉等三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据悉,以此罪名定罪的案件在榆阳区尚属首例。
2006年,被告人王芳、高茜、王利、郝鑫经他人传播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并担任该组织在“榆林小区”的带领、事务成员、教会带领等职务、职责,积极参加、组织管理他人参加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通过散发邪教书刊、光盘、宣传单的形式,发展会员,壮大力量,秘密集会,散步谣言,蛊惑人心,鼓动他人寻求极乐和逃避现实,消极处世,为邪教组织敛财,干扰和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该组织参与人数较多,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坏。2013年5月10日、23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在四被告人家中共计查获传播邪教书籍218本、宣传单163份、小册子270本、光盘239张、存储卡15个及其他学习传播邪教的电脑、打印机等物。
榆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亚芬等四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王亚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大,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蓉蓉、王亚芬、郝桂梅不服,上诉至榆林中院,经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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