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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缓刑释放后,理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悔过,但薛某和胡某两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在司法部门报到,玩“失联”。经司法局建议,8月1日,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尚属陕西首次。
缓刑期间请假外出玩“失联”
在重新戴上手铐的那一刻,薛、胡二人都露出了悔恨的表情。
23岁的薛某是甘肃省泾川县人,2011年12月20日,薛某来到蓝田县汤峪镇给朋友小张恭贺新婚之喜,12月22日晚,薛某趁人不备,将小张家4000多元现金和一副金耳环盗走。因为认罪态度好,也取得了小张家的谅解,2012年,蓝田法院判决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在缓刑考验期,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薛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3年3月21日请假外出,期满后未归,再未履行请假手续,甘肃省泾川县司法局也查找未果,2014年4月16日,甘肃省泾川县司法局书面建议蓝田法院撤销对薛某的缓刑。
考验期仅报到过一次
今年20岁的西安蓝田县人胡某,4年前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点多,他因抢劫了一部价值230元的手机,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为当年胡某还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2012年被蓝田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在执行缓刑期间,胡某本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矫正机关报到,,而胡某仅报到过一次后,再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为此,蓝田县司法局书面建议蓝田法院撤销对胡某的缓刑。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8月1日上午10时,西安中院在蓝田县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会,现场对薛、胡两名社区矫正人员宣告了撤销缓刑。蓝田县人民法院认定薛、胡二人脱离监管,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撤销二人刑事判决书中缓刑部分,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的对象大多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员,把他们放到社区,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对犯罪人员而言,社区矫正有利于他们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减少逆反心理,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矫正行为恶习,更好地融入社会。”法官介绍,此次对薛、胡二人撤销缓刑,尚属陕西省首次,希望借此提醒所有社区矫正人员都能做到警钟长鸣,调整心态,摆脱“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认真接受矫正。
资料链接: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立的刑罚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粉色都市报记者 谢斌 实习生 李梦倩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