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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游服务警示第2号:都是低价惹的祸

2014-7-9 11:04:00  来源: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进入论坛
王女士是某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年中“回馈客户”,称与某旅行社协商,可以1580元/人的超低价格参加泰国6天5晚旅游团。王女士觉得保险公司很慷慨,高高兴兴地与其他50余名客户报名参了团。抵达泰国后,全团旅游者被地接旅行社带去购物了两天。第三天,地接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追加费用,双方由此产生分歧,旅行社遂将50余名旅游者丢弃在路边,径自离去。后在使馆的帮忙下,全团旅游者才得以安全回国。针对此事,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在其网站上刊文,提醒赴泰国旅游的中国游客切勿参加低团费旅行团,防止低价旅行团的消防陷阱。提起这段经历,王女士苦不堪言:“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没想到什么没玩成,人身安全还受到威胁”。
  为此,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旅游者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此案中,保险公司以“回馈客户”以噱头,同旅行社串通组织低价旅游团,本以为可以“双赢”,结果事情败露,毁了信誉,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第二,旅游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切不可贪图便宜贸然参加低价旅游团。本案中,旅游团费连往返机票都不够,为了确保盈利,地接旅行社巧立名目,乘机强迫购物、增加自费项目。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低价的背后,是以付出更多的金钱和精力为代价的,甚至还会带来身心伤害。所以,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旅游者应擦亮眼睛,对旅游产品的品质、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量再做决定。
  第三,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应当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和加盖组团社公章,双方各持一份。如遇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或旅游质监所、旅游执法监察总(大)队投诉。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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