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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
3月18日早7时许,被告人李林在送弟弟李小林到定边县郝滩镇中心小学上学之际 ,途经教师办公室,将被害人艾某“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物发还失主。被害人艾某对被告人李林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之手段,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告人李林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林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林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林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林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