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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非法短信群发设备群发短信,扰乱市场秩序,昨天上午,市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4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
法院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3人共同出资购买非法短信群发设备(俗称伪基站)。自2013年7月起,由被告人张朋翔联系业务,被告人王鹏驾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汽车,被告人许俊凯操作伪基站设备,按客户提供的内容群发短信,2013年8月被告人王军加入该团伙负责开车。2013年7月至11月,该团伙利用非法短信群发设备(伪基站)发送活动中奖等内容的垃圾短信,获利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王军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非法短信群发设备群发短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王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定4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半不等,并各处罚金12万至6万元。(记者 陈新 实习生 李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