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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的一个下雨天,市民姜某骑摩托车经过鼓楼广场,地面正在施工铺着钢板,很滑,姜某一不留神摔倒在地上,当时倒没觉得严重,甚至还自行骑车回家,可4天后,姜某觉得肚子疼痛难忍,去医院就诊发现严重受伤。他的家人立即报警。在医院做了手术后,姜某前后手术费花了15万多,为此,他把在鼓楼广场施工的工地告上法庭,索赔20多万。经两级法院审理,结合案发时视频、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病历等证据,法院认定姜某受伤和施工方管理不善有因果关系,施工方应担八成责任。
那天雨夜,姜某身穿雨衣,头戴头盔,视线行动受阻,连人带车摔倒后,当时倒没觉得严重,可过了几天,姜某还是架不住肚子痛来到医院,被诊断出疑似脾破裂,他被要求入院治疗,这时,一家人才意识到伤势的严重性,赶紧报了警。此时,距离事发已经四天了。
经手术,姜某被诊断为脾胰肠胃等内脏挫伤,此后,他还因术后感染入院两次,前前后后共花去医药费15万元。报警后一个月,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施工方在姜某治疗期间给了2万元医药费,但难以填补后续巨大的医疗费窟窿,双方谈不妥,后姜某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连同精神损失费在内的20万。
施工方庭审中提出拒赔的三点理由:第一,姜某摔倒后四天,才去就诊报警,他们质疑损害结果与摔倒无关,有其他致伤可能性;第二,虽然姜某出具了案发时的监控作为证据,但由于画中人被雨衣包裹得严实,看不出骑车人是否为姜某;第三,来往路人不少,为何独独姜某摔倒,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官点评
施工方未采取防滑措施 应对路人摔伤承担侵权责任
两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否定该事故证明的情况下,应对该事故证明予以采信。故根据该证明,宜认定事发当日在事发地点摔倒的人员即为姜某本人。
姜某前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病情时,即讲述了四日前摔倒的事实,并未提及其他受伤情节,可基本排除姜某因其他外伤而致脾破裂等伤情;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亦认为,若无其他外伤存在,姜某的伤情与在鼓楼广场摔倒关系成立,此分析意见从病理学的角度是可以成立的;施工方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姜某四日内承受过其他外伤。故法院认为,姜某脾摘除等伤情与在鼓楼广场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
施工方因施工需要,挖掘了部分沥青路面并铺设了钢板,应预见到钢板与沥青路面相比防滑性较差,车辆通行(特别是在雨雪天气)容易产生危险,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仅仅设置警示标志并不能避免姜某等人的摔倒,施工方应对姜某摔倒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而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钢板路面时,仍保持较高速度,其自身对摔倒受伤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法院认为,施工方应对姜某摔伤承担80%的侵权责任,赔偿18万,姜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