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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缓刑释放后,理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悔过,重新做人,但被告人张阳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7月24日,被吴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案在吴起法史上尚属首例。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阳因诈骗罪被吴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张阳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8日被吴起县公安局做出强制戒毒二年的决定。吴起县司法局于2014年6月18日书面建议吴起法院撤销对罪犯张阳的缓刑。
吴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张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吴起法院(2009)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罪犯张阳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对罪犯张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张艳霞记者毛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