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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女儿将母亲尹老太太送到了苏家屯富城国际一家敬老院养老,没想到,5个月后,老人竟从4楼坠楼身亡了。老人的一名女儿与敬老院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获赔6000元,不再追究敬老院任何责任。
事后,另两个女儿没有遵守赔偿协议,将敬老院告上了法院,追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母亲在敬老院离奇坠亡
尹老太太老伴去世多年,膝下有3个女儿。2013年3月11日,3个女儿经朋友介绍,将母亲送到了苏家屯区安心敬老院。敬老院开在富城国际一期居民楼1楼和4楼,老板是于某。3个女儿每月给于某1500元托老费,尹老太太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都在敬老院一楼的房间里。
当年8月14日,3个女儿突然接到于某的电话:“老太太从4楼房屋阳台跳楼自杀了!”据了解,当日,尹老太太随同于某一起到4楼后,不慎从阳台坠落身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排除他杀可能。经协商,尹老太太的三女儿和于某签订了协议书,由于某一次性赔偿6000元,家属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尹老太太的三女儿拿到钱款后,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不久后,尹老太太的另两个女儿一起将于某起诉到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认为他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监护的义务,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余元。
老板最终被判赔7万多元
于某称,自己受雇于尹老太太的3个女儿,3人将尹老太太寄养在自己家中,自己没有管理和监护的义务。事发当日,是尹老太太自己主动上4楼实施的自杀,原因在其自身。自己发现老人异常后,曾奋力施救过,还报了警,拨打了120电话,并没有延误救护。
法院查明,于某在没有相关经营手续的情况下,经营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事发4楼房屋窗户未安置防护栏,存在潜在危险,于某对尹老太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对尹老太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尹老太太虽是老年人,但作为身体健康、意识清楚的成年人,对于危险应有预见,亦存在过错。于某称尹老太太系自杀证据不足,不予以采信。
于某称,自己出于道义,赔偿给了老人女儿6000元,并与其达成了协议,她们同意不再追究任何责任。法院认为,于某和尹老太太三女儿达成协议,协议书上只有三女儿的签字,大女儿和二女儿事后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其合理经济损失为16万余元,于某应赔偿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