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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省煤炭生产和销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7月25日上午8时至2014年10月25日上午8时,对运输全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范围为全省高速公路,减免对象为整车合法装载我省生产的原煤、兰炭的货运车辆。凡持有加盖市(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公章的《陕西省煤炭、兰炭产品公路运输通行单》运输车辆即可享受减半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陕西省煤炭、兰炭产品公路运输通行单》票据,由省、市、县发展改革系统逐级发放、管理、负责。
7月23日下午,铜川市及时组织产煤区县及煤炭生产企业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减半工作,向辖区所有煤炭企业宣传此项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煤炭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