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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下午,凤翔县消费者协会接到电话投诉,县城秦凤路某化妆品店给一位未成年人销售了价值过千元的饰品和化妆品等成人美容用品,该未成年人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被立案,于是请求消协帮忙处理。
当天下午,在秦凤路某化妆品店,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年仅10岁的留守女孩王静(化名),从今年5月至7月,擅自从家中分多次拿出共计1200余元购买耳钉、手镯等饰品及部分化妆品,仅7月初的10天左右时间里就消费了800多元。购买过程中该经营户刘某问过钱财来源,王静都以姑姑中大奖以及父母寄钱为自己过生日等理由搪塞。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化妆品未被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的商品,但王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多次购买不适于未成年人消费的化妆品,且购买量大,对此刘某未能及时制止王静购买行为并及时告知其家人,应负主要责任;而王静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其疏于教育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和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刘某当场退还王静7月份消费金额800元,7月之前已经购买并消费了的商品不再退还;王静亲属应加强对王静的教育监管,尤其是加强消费观念的教育引导。(记者 张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