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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加快立法管好放射源

2014-7-23 6:50:00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进入论坛

2014年5月7日3时至20时,天津宏迪检测公司在位于南京市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院内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5月10日下午2时30分,化工园公安分局依据《刑法》第136条规定,对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4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拘留。

许多市民看到这一消息后,不约而同地将焦点放在了“放射性污染”这一话题上。

而据有关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陕西省核技术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数量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个别单位、企业为降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费用,将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闲置、遗弃或擅自处理,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放射性污染?它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危害?如何才能科学的预防和避免放射性污染?以及我们陕西省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又做了哪些工作?今天,这些关于“放射性污染”的疑惑,记者将为您一一揭开。

身边的放射性元素来自哪里?

在自然界和人工生产的元素中,有一些能自动发生衰变,并放射出肉眼看不见的射线。这些元素统称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状态下,来自宇宙的射线和地球环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会给生物带来危害。

放射性污染很难消除,射线强弱只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弱。

环境中的放射性来源分天然放射源和人工放射源。天然放射源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和人体内的放射性物质,这种辐射通常称为天然放射源。

有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人工放射源大致来自以下三种途径:

——原子能工业排放的废物。原子能工业中核燃料的提炼、精制和核燃料元件的制造,都会有放射性废弃物产生和废水、废气的排放。

——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在进行大气层、地面或地下核试验时,排入大气中的放射性物质与大气中的飘尘相结合,由于重力作用或雨雪的冲刷而沉降于地球表面,这些物质称为放射性沉降物或放射性粉尘。

——医疗放射性。医疗检查和诊断过程中,患者身体都要受到一定剂量的放射性照射,例如,进行x光透视,胃部透视等。

放射性污染的危害面涉及广

在了解了放射性的来源后,接下来,记者再为您解释何为“放射性污染”。

据悉,目前,针对“放射性污染”最普遍的定义是,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一位医科大学的教授告诉记者,放射性对生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放射性损伤有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如果人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的X射线、γ射线和中子的全身照射,就会产生急性损伤。轻者有脱毛、感染等症状。当剂量更大时,出现腹泻、呕吐等肠胃损伤。在极高的剂量照射下,发生中枢神经损伤直至死亡。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放射性的污染不仅仅限于人体,它的污染范围之广令人咋舌。

放射性物质随空气扩散后,在它经过的地方,会有部分放射性物质沉降到地面,从而污染地面上的土壤和水体,生活在污染区的人员一方面要接受放射性物质的外照射,同时,放射性物质会通过各种食物链对人体造成内照射。

而土壤和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则会被植物(青草、蔬菜、水果、粮食作物等)吸收,人和动物食用这些植物时,放射性物质转移到人和动物体内;人要食用牛奶、牛羊肉、鱼等,放射性物质也将转移到人体,给人体造成内照射。

“放射性污染”可以防护吗?答:“可以”

看到这里,您一定会有疑问,“放射性污染”可以防护吗?答案是肯定的。

据了解,放射性防护的一般措施,包括外照射的防护和内照射的防护。

外照射,即放射性核素在生物体外的防护,应实际操作必须尽量远离放射源,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尽量缩短操作时间,从而减少所受辐射剂量。此外,还应依射线的穿透性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内照射,即放射性核素进入生物体的防护,必须防止呼吸道、胃肠道以及由伤口吸收。

当然了,对于放射性污染的危害,您也不必太过忧虑和紧张。

微西弗又叫微希沃特,是放射性剂量的计算单位之一,放射性剂量的标准单位叫做西弗,定义是每千克人体组织吸收1焦耳能量(放射过程中释放的能量)为1西弗。

有研究显示,对日常工作中不接触辐射性工作的人来说,每年正常的天然辐射(主要是因为空气中的氡辐射)为1000-2000微西弗。

一次小于100微西弗的辐射,对人体无影响。资料显示,日常生活中,我们坐10小时飞机,相当于接受30微西弗辐射。

一次1000-2000微西弗,可能会引发轻度急性放射病,能够治愈。福岛核电站1015微西弗/小时辐射,则相当于一个人接受10次X光检查。

陕西省放射源管理任务艰巨

陕西省是核技术应用大省,核技术应用种类多、范围广,监管任务繁重,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管职责,提高放射安全监管能力。陕西省现有核反应堆1座,铀浓缩企业1家,铀矿冶2家,放射性废物库2座,拥有全国唯一的中子发生器生产厂和最大的核仪器生产厂。全省共有涉源单位339家,使用密封放射源4171枚;射线装置单位1396家,射线装置总数2784台套;伴生放射污染源单位45家,放射性同位素品种达80多种。

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陕西省共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及放射性污染等辐射事故14起(仅2011年就发生了5起),辐射事故事件明显呈现出频发、高发态势,造成社会不稳定。这些问题对放射性环境安全构成威胁,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亟须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此外,公众环保意识增强,对环境安全的诉求增强,切需通过立法保障公众权益。近年来,辐射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的焦点和热点。公众对辐射环境愈发敏感,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对政府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期望,加之群众对辐射知识了解不够、辐射污染影响难以感知等因素,辐射污染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一大隐忧。

地方立法为保障放射环境安全树起屏障

由于放射性污染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且又难以治理和清除,各国都将其作为特殊污染,采取特别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也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吉林、江苏等省份相继出台地方条例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副站长汪源向记者介绍道,“目前,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总体呈现出监管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难度大的特点,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必要,也对依法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省环保厅立即开始着手《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深入基层调研,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借鉴了外省相关方面的立法经验,并就涉及内容先后到省内市县、企业认真调研,反复论证。《条例》的制定广泛征求了全省环保系统的意见。

为了使《条例》更加科学并且符合实际,省环保厅还将各阶段的文稿在各家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环资工委提前介入,赴江苏、浙江两省开展调研,并深入延安、汉中、西安、宝鸡等地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经过反复修改论证,《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将于近日提交省人大进行最后审议。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严重环境违法入刑做了若干规定,对于十分严重的放射性污染行为,除了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和管理外,还可根据情节依照新环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五”期间,随着我国核能飞速发展,陕西省核燃料生产企业将迅速扩大规模,不但使放射性污染的隐患日趋严重,而且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但是我们也坚信,随着《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这一状况将得到极大地改善。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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