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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雁塔区法院对14名出租车司机与6家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驳回司机的诉讼请求。
1994年,牛师傅花11.5万元购买了辆夏利出租车,作为出租车承包车主,他认为,该车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应为自己享有。2009年,由他出资、天子公司协助更新为比亚迪。牛师傅提出,他与天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管理服务的法律性质而非承包性质,于是将天子公司起诉到雁塔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该出租车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其所有和享有。
天子公司辩称,公司与车主存在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关系,讼争车辆最初登记信息就是属本公司公户车辆,《车辆承运合同》属于承包主体的变更及延续,属于承包法律范畴而非服务法律关系,该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天子公司。
雁塔法院查明,2009年5月26日,牛师傅作为车辆承包人,与天子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约定承包形式、承包期限、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等。其中承包形式为单车营运、一次到位、定额承包、超收归己,承包期限至2014年1月5日,共4年7个月。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承运合同》,约定天子公司将其拥有经营权的承包车辆交付牛师傅承包经营,合同性质为承包经营合同,牛师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管理服务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依据,予以驳回。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牛师傅的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天子公司返还出租车的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并协助天子公司办理该出租车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据了解,与该案一并宣判的还有数起同类案件,共涉及14名出租车承包人和天子、富民、万里等6家出租车公司。记者宁军通讯员刘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