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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大荔县委宣传部获悉,对于媒体反映大荔县埝桥镇南黄村原村主任闫某、村委会委员黄某缓刑期间仍继续留任的问题,大荔县埝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7月1日,闫、黄二人职务已被终止。
经查,南黄村原村主任闫某、村委会委员黄某在修108国道期间虚报地面附着物套取国家资金,2013年12月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因贪污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埝桥镇党委政府根据调查情况,依据陕西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村村民公告”的规定,立即与闫、黄二人进行了谈话,终止两人职务,并督促村委会于7月1日将闫、黄二人终止职务一事在南黄村向全体村民公告告知。
镇党委引以为戒,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雷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