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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10年的儿子竟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男子忿然将前妻告上法庭。6月30日,记者从湘潭县法院获悉,前妻周某被判赔偿前夫谢某3万元抚养费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约定。
谢某与周某1990年登记结婚。1992年,周某生下一女儿,2004年又生下一儿子。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对子女归男方抚养,所需费用各负担50%,包括家俱、房屋等在内的一切财产都归儿子所有。
2013年,因国家对谢某户籍地进行征地拆迁,周某为获得儿子的抚养权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司法鉴定,谢某才知道自己养育了10年的儿子竟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谢某一气之下,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某及儿子赔偿自己20万元抚养费和20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撤销之前离婚协议的有关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并对谢某长期隐瞒事实真相,谢某对儿子本无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抚养的义务应由周某承担。周某的过错行为造成了谢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对谢某所承担的抚养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赔偿。
同时,周某的行为侵害了谢某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此周某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谢某与周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本意是将属于自己部分的夫妻财产赠与给亲生儿子,但周某当时隐瞒了儿子非谢某亲生子的重大事实,致使谢某的赠与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谢某所赠与的财产也未实际转移给被赠与人。故谢某请求撤销的理由依法成立应予以支持。(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叶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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