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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宝鸡讯(记者 党扬眉 实习生 朱许昂) 人和所持的银行卡在宝鸡,却在湖北被人取走4.6万余元,宝鸡市民李先生近期遭遇工商银行储蓄卡异地被盗刷,他先后向宝鸡、湖北以及银行卡开户地深圳三地警方报案,但均未被立案。
取款时发现钱被盗刷
昨日,李先生介绍,他的工行储蓄卡是2008年在深圳办理的,回到宝鸡后这张卡一直在用。7月9日,因家人住院,他向工商斗中路支行预约取款,卡中余额近5万元,7月12日,他陆续从卡中取出2500元。14日早上,李先生打算取钱时,发现卡上的余额仅剩80余元,向家人确认没有支取过后,才意识到被盗刷了。他当即通过银行冻结账户,打110报警后转到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金台分局卧龙寺派出所。李先生与开户行取得联系,通过查询得知,他的银行卡在7月13日~14日分4次被盗刷,13日晚11时50分第一次通过ATM机转账4万元,手续费13.5元;14日凌晨零时过后,再次通过ATM机3次取款,分别为5000元、1000元、800元,被盗刷金额为46813.5元。信息显示均为湖北省仙桃市德政园分理处同一柜机操作,并查到了转入账户信息。
报案后,卧龙寺派出所民警告知他要向案发地报案。之后,李先生向湖北仙桃警方报案,对方表示要在办卡地报案。他再次向深圳市南山区警方报案,被告知向第一发现地和案发地报案。随后,他又分别到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公安金台分局长寿派出所,以及自己最后一次取款地公安金台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报案但均未受理立案。
李先生的银行卡是无新一代防伪芯片的老式银行卡,他称13日晚上他一直在宝鸡,卡在自己身上,不知对方如何在取款机上操作?后经李先生与开户行深圳市南山西丽支行协商,对方表示,如果能证明被盗刷,根据警方的立案回执单,银行可以先申请,或可获得部分快捷赔付。
第一报案地应受理移交犯罪地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公安金台分局卧龙寺派出所了解到,根据李先生的情况,外地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居住地不存在立案管辖,派出所确实无法受理并立案调查,加之案发地较远,一般不会由居住地警方陪当事人进行书面移交。当事人应该在案发地所在派出所报案。后华商报记者先后联系到案发地湖北省仙桃市警方,对方表示需要当事人亲自到仙桃报案方可受理;而深圳市南山区警方则表示,需要由案发地发协查通告。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对此,宝鸡市炎城律师事务所何新营律师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按理犯罪行为地、发卡银行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在任意地方报案,如果不属于己方管辖,由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转交,或是前往犯罪行为地侦查,或者移交到犯罪行为地立案调查。
工商银行深圳市南山西丽支行表示,只有拿到警方正式的立案决定书,确认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负有责任才能再做处理。
之后,经过宝鸡金台警方内部协商,答复称由卧龙寺派出所重新对此案进行调查,走立案调查程序,尽快给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明以挽回损失。
编辑: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