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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安一些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对外出售的现象并不罕见。日前,延安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给很多村民敲响警钟。
2003年,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村民刘某,将六孔窑洞及院子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某单位职工马某。刘某的丈夫当时已去世,刘某的子女均在买卖合同上签名按印,房屋当即交付给马某使用,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马某名下。
近几年,因新城改造房屋征迁,该房屋升值,刘某以买卖农村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取得拆迁补偿款。刘某认为,作为一名农民,一辈子也就能遇上这么一次享受村民待遇的机会,国家法律也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个人不得买卖,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所以拆迁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马某则认为,房屋已交付使用十多年,且刘某及其子女都同意转让并在合同上签字,房屋也过户在他名下,拆迁补偿款理应归他。
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在对此案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中止民事诉讼,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登记。经审理,均认为房屋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有效,驳回刘某的行政诉讼请求。因房屋权利以登记为准,区法院驳回刘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延安市中院,后双方在中院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支付刘某75000元,刘某不再主张该房屋的相关权益。(记者 陈雪 通讯员 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