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协提示:防晒类化妆品外包装应标有SPF值
2014-7-14 15:13:00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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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讯(记者 王少飞)夏天,紫外线对户外工作活动的人群伤害较大,一些消费者认为防晒化妆品的防晒系数越高越好。但是皮肤专家认为,防晒指数越高,油腻感就越重,容易影响肌肤新陈代谢,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在不同的环境选用相应的防晒用品。此外,防晒化妆品滤隔紫外线的能力,在于所含的防晒成分和含量,与价格高低并无绝对关系,应视个人肤质需求选择。为此,陕西省消协发布防晒类护肤品消费提示。
外包装应有防晒系数SPF值
防晒霜的基本防晒原理是通过它所具有的吸收、反射和散射日光中紫外线的功能,发挥保护皮肤少受或免受阳光中紫外线损伤的作用,而在某种程度上达到预防皮肤晒伤、皮肤晒黑、皮肤光化老化的目的。因此类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所以它的外包装除具有化妆品通用的标识外,还应有特殊类化妆品批号、防晒系数SPF值(也称为防晒伤性斑值)等。我国规定防晒系数最高为SPF30,超过30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标识为SPF30+;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也遵守同样规范。
消费者在挑选防晒化妆品时,先在自己的手腕内侧试用一下,看有无过敏反应再购买。SPF值达到15以上时,即已基本上达到完全防护的效果,更高的SPF值,只是延长防护时间。因此,不能盲目追求高SPF值的防晒产品,否则会增加皮肤负担,甚至引起皮肤不良反应。一般来说日常护理、外出购物、上下班可选用SPF15以下防晒用品,户外活动外出游玩时,最好使用SPF值20左右的防晒霜;在高原烈日下活动或去海滩游泳,宜选用SPF值为30或以上的防晒霜;游泳或做日光浴时用SPF20-30的防水性防晒霜,除游泳外,防水防晒护肤品应少用。
防晒霜应在出门前10至30分钟内涂抹
防晒霜应在出门前10至30分钟内涂抹,涂抹时要均匀,尽可能增加防晒品的使用量,一次无法涂太厚的情况下,可以间隔一段时间再涂抹。不要将不同品牌的防晒霜混合使用,各个品牌防晒霜的成分是不一样的,如果混用,重叠在皮肤上,有可能会降低防晒功效,甚至可能对皮肤造成不良影响。
消费维权是科学消费的重要保障,消费者在购买护肤产品时,一定要注意索取并妥善保留购物发票(凭证),以便当自身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有据。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对自己有伤害的产品时,及时向省工商局“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维权组织投诉,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佳佳
编辑:秦人
关键词:陕消费者协会 防晒护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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