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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省政府5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日前要求,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通知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恢复或变相保留、恢复不合法、不合规的涉煤收费。
为支持煤炭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和省地税局5部门5月4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通知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税费及提取标准作了明确界定,停止取消多项基金和收费项目。
停止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具体包括: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矿维简费和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煤炭计量费。其中,煤矿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此外,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计量站,只准对出入本矿运煤车辆办理计量监督和票据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各部门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收费必须一律取消。包括有关市、县政府及部门擅自违规设立的各种基金收费项目,具体包括运煤专线建设基金、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安全押金、煤炭出境管理费、煤炭资源开发补偿费、环境治理补偿费、采空区治理费、煤炭运销管理费、IC卡费、中煤规费、标识卡费等,以及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重复收取的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违规收费行为。